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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01号 (2)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12元,被告二负担人民币2061元、被告三负担人民币1117元。各当事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珂(兼)

书记员 巫 小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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