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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号 (2)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胜 元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人民陪审员 利 庆 君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爰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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