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62号 (2)
被告黎某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541.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胜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国清
书 记 员 张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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