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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07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X支行。

负责人李某起,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建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果,上海市建X(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某,男。

委托代理人袁某存、郑某玉,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轩,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X支行与被告方某、张某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江河、利庆君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孙某果,被告方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玉,被告张某轩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被告方某可以在授信额度447万元内及在授信期限内向原告借款,被告方某提供其名下罗湖区文X中路聚龙大厦A栋X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被告张某轩对被告方某在最高额为447万元范围内的贷款本息等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方某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方某发放贷款人民币372.5万元,原告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方某提供的账户(收款人为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发放人民币372.5万元。2011年12月2日,被告方某将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5477XX号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5日,原告与被告方某再次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方某发放贷款74.5万元,原告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方某发放了74.5万元。至2012年6月14日被告方某已累计欠款本息合计129,686.8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方某拒不支付本息,被告张某轩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第十五条、十六条约定,在出现被告方某未按时足额还款时,原告有权宣布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方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有权要求被告张某轩对被告方某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方某偿还贷款本金4,414,809.56元及利息64,637.35元(暂计至2012年6月14日,实际利息金额计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2、确认原告对被告方某所有的深圳市罗湖区文X中路聚龙大厦A栋X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5477XX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抵押物所得优先受偿;3、被告张某轩对被告方某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方某答辩称,我方承认本金的总数,但是关于利息和罚息,请法庭核查,因为我方也不清楚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式。

被告张某轩答辩称,第一、被告张某轩对于担保金额根本不知道,被告张某轩仅仅是在授信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签订合同的时候,前面的部分和后面的部分都没有看过,400多万元的保证金额并不是被告张某轩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被告张某轩没有约束力,被告张某轩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原告与借款人方某串通恶意损害保证人的利益,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的债务人采取欺诈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担保法的第30条的规定处理,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本案的贷款是房屋买卖抵押贷款,房屋在2011年11月29日成交时的登记价格仅仅是93万余元,我方提交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也仅仅是240万余元,然而原告却向被告方某借款批准购买该房屋的贷款达到了447万元,远远超过银监会规定的批准上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38条规定: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由此严重违反贷款规定的行为,显然是原告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才可能实现的,并且同时期原告向真正的借款人发放的类似的贷款达数千万元,这是集体的合谋诈骗的案件,在本案中原告应当审查房屋交易的首期款是否有400多万元,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购房合同价格是否有800多万元,原告也应当自己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而原告并未尽到上述义务,而和借款人合谋制造资料发放贷款,侵害被告张某轩的合法权益,综上,被告张某轩是本案的受害人,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方某提供447万元的授信额度贷款,授信期限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在授信期间授信额度可以被循环使用;原告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及复利;如被告方某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方某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行使抵押权;被告方某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X中路的聚龙大厦A栋X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贷款的担保,被告张某轩为被告方某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带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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