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18号 (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光 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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