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18号 (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光 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