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94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因吸毒行为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2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16时分许,吸毒人员刘某某举报外号“刀疤”的被告人吴某建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后刘某某与被告人吴某建联系,确定交易时间、地点。当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建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裕丰花园6栋x房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给向某萍(经鉴定,重1.1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刘某某来到该房间与被告人进行毒品交易时,民警将被告人吴某建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吴某建处缴获毒资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毒资人民币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陈 加 云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勇(兼)
书 记 员 赵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