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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52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发,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2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3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发与朋友麦某东等十余人(在逃)酒后经过本市西乡盐田社区X田路红绿灯路口时,无故将被害人叶某宾殴打致伤。后被告人林某发在逃至西乡银X人行天桥下的宝安大道绿化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叶某宾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发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核实的被告人林某发供述、被害人叶某宾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成、彭某承、符某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发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发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龚  振 京

人 民 陪 审 员 吴景 林

人 民 陪 审 员 潘 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婷

书 记 员 张幼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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