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原告张某义,男。
委托代理人阳某,广东惠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航,男。
被告陈某明,男。
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郭某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某,广东恒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
一、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
2011年7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深公交认字【2011】第B0X1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载明2011年5月19日19时26分许,黄某航驾驶粤BP1X8T号小客车沿石岩石龙仔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民营科技园内路段时,与在该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张某义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义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为张某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航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有关事实
事故发生后张某义进入深圳市宝安区石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石X人民医院出具张某义住院病人疾病证明书,载明入院时间为2011年5月19日,出院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住院天数为94天,出院医嘱中载明加强营养,全休叁月,备考中载明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事故发生后张某义为医治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自行支付医疗费6000元,自行支付事故车辆检测费200元。黄某航为张某义支付医疗费10637.90元。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张某义支付医疗费10000元。2011年9月2日张某义向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支付鉴定费700元。同日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出具粤众【2011】临鉴字第0X87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张某义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三、原告有关情况
张某义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全损或具体损失金额。张某义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所从事行业及收入。
四、被告有关情况
粤BP1X8T号小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陈某明。粤BP1X8T号小客车在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8月27日至2011年8月27日。
五、其他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张某义的伤残等级提出强烈异议。鉴于张某义的伤残等级确有可质疑之处,本院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义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2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深二医临法司鉴字【2012】临鉴第0X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中载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鉴定人张某义评定为玖级伤残。2012年8月7日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缴纳重新鉴定费2500元。
六、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义于2011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黄某航、陈某明、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张某义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8504.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并由黄某航、陈某明、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七、本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2011年7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深公交认字【2011】第B0X1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航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张某义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为:1、医疗费6000+10637.90+10000=26637.90元。2、财产损失中的车辆检测费200元。张某义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全损或具体损失金额。故本院对张某义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中的电动自行车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张某义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所从事行业及收入,故误工费按照事故发生的2011年5月深圳市最低工资收入1320元/月从事故发生的2011年5月19日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2011年9月1日为1320÷30×106=44×106=4664元。4、护理费50×96=4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0×96=4800元。6、残疾赔偿金7890.25×20×20%=31561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0×20%=20000元。8、营养费酌定为1500元。9、鉴定费700元。由于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支持张某义的诉讼主张,故2012年8月7日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缴纳的重新鉴定费2500元由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行负担。10、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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