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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松民初字第9号

原告深圳市凯X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三X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某晓,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君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凯X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创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24日订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松岗街道塘X涌工业区的厂房三楼一层,面积1100平方米,办公楼三层整层,面积280平方米,宿舍楼四楼一层,厂房结构为框架结构,水电齐全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从2012年3月1日起,被告拒不支付租金,水电费也拒绝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之间的租金71,750元;2、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原告不退还保证金14,350元;3、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租金即14,350元作为补偿金;4、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月份水费218元、2月份电费3,372元、2012年3月1日至7月31日管理费21,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以上合计125,040元。

被告辩称,被告2012年2月28日在原告的胁迫下搬出了厂房。因为新股东的加入,我方发现实际使用的厂房面积与合同上的面积不符,我方告知了原告,但是原告一直不予理会,后来原告就对被告停水停电,我方无法正常经营,只好提出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4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位于松岗街道塘X涌工业区的厂房三楼一层,面积1,100平方米,办公楼三层整层,面积280平方米,宿舍楼四楼一层,厂房结构为框架结构,水电齐全,租赁给被告兴办工厂使用。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共3年。厂房、宿舍租金为:厂房、办公室单价每月每平方米7.5元,宿舍一层4,000元,合计金额RMB14,350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即交一个月押金给原告做保证金,人民币14,350元;租金、水费、电费、管理费应于每月5日前交清,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电梯的保养、维修、年审费用每月1,000元;保安费、清洁费、电工等公共管理费用每月3,200元。原告责任为:代收水电费,电费每度RMB1.5元,水费每吨RMB4.5元。违约责任约定如被告拖欠租金达一个月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收回租赁物,不退还保证金。租赁期未满,因被告原因终止本合同时,被告应补偿甲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双方应签订终止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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