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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杨某清。



委托代理人邹某生,湖北永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达X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光。



原告杨某清诉被告深圳市达X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林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清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光系战友关系。2010年元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予还款,在原告多次追讨下,双方于2012年元月10日对前期借款利息和超期一年的违约罚息进行了结算,并按原约定利率不变,期限展期一年。2012年10月6日,原告鉴于还款期限将至,再次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光联系还款事宜,陈某光明确表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迟延还款,长期占用原告的资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2、被告支付约定期限内利息人民币170,8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因追讨此款造成原告的差旅费损失人民币359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增加差旅费人民币2,027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光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当日借到原告人民币220,000元整,月息二分,期限一年。深圳市天X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2012年1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光向原告出示《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本人于2010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借款期为一年,至2012年1月10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338,000元,展期一年,利息按原借款约定为准,即月息2%。被告在该还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火车票、住宿票等票据证明自己为主张诉求而支出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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