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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4号

原告林某清,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

被告深圳家x福商业有限公司西乡店。

负责人XXX。

被告深圳家x福商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言某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某元,广东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清与被告深圳家x福商业有限公司西乡店、深圳家x福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某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06年4月29日。

二、工作岗位:入职时担任普通员工,后担任防损工作人员。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2年10月5日;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深圳家x福商业有限公司西乡店以林某清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与林某清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告则提交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以及《员工手册》确认书各一份。《员工手册》第8.1.7条规定: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额达10,000元或以上的,属于三级失职行为,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原告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已经收到并仔细阅读了《员工手册》,承诺遵守家乐福的各项规章制度。2012年11月24日,原告因违反《员工手册》第3.1.2.5条的规定被处以一级警告的处罚,原告在《违章违纪单》上签字确认。2012年10月1日,被告再次对原告作出违章违纪处理,在相应的《违章违纪单》上记载的违纪行为详述为“2012年9月28日14课盘点发现美心、荣华月饼丢失金额达28,621元……林某清未按公司要求的周期盘点,以及核查部门的销售即库存记录来确认丢失情况,属于工作严重失职”,原告签字确认该详述内容。被告遂依据上述违纪行为,对原告作出了立即辞退的处罚决定,原告在该《违章违纪单》的最后一栏“本人同意以上处罚结果,对此无疑义”予以签字确认。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员工手册》是被告的规章管理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各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原告对于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清楚了解并应当遵守的。在2012年10月1日的《违章违纪单》上,原告对于自己的违纪行为已经进行了签字确认,并且同意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受到予以辞退的处罚结果,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因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无需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六、关于原告主张的2012年度的年休假以及企业假工资: 2012年度双方确认原告已经休假的天数达到了12天,原告称此12天休假是补休2011年度的休假天数,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应当予以驳回。

七、申请仲裁的时间:2012年10月15日。

八、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

九、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4,84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的年休假及企业假9天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096.3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清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沁 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琼(兼)

书 记 员 李 艳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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