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245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某璐,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宇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星。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庞某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叶问》由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联合制作。2008年11月2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允许该片在国内外发行。时代公司为该片的版权人。2010年1月27日,经权利人授权,原告取得该片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自2008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所经营的“宇X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872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电影《叶问》于2008年9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8年12月首次在中国戏院公映,出品公司为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及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持有人为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影业协会为此出具《发行权证明书》(注册编号3770)。2008年11月24日,该片取得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

2008年11月18日,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电影《叶问》全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版权的发行权利、转授权利:1、宣传、发行及公映“影片”的权利。2、国、粤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35mm、16mm胶片可播放电影院、数字电影院(含EVD数字发行)、城市社区及农村流动数字电影等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型影院之播放权。3、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含地区锁码)、免费和付费电视及VOD点播付费电视之播映权及转授权益。4、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音像制品(包括录像带、VCD、LD、DVD、EVD等一切未知载体)之发行权益及转授权益。5、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酒店、国内航班(不包括“国际航班”及国内飞往香港、澳门及台湾之航班)之播放、国内火车(不包括由国内任何火车可到香港、澳门及台湾)之播放权及转授权益。6、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全部(包括但不限于VO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服务等方式)。以上期限均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后计30年。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

2008年11月19日,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电影《叶问》音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及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发行、转授权利:1、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音像制品(除EVD以外的录像带、VCD、LD、DVD等一切未知载体)之制作权益、发行权益及转授权益。2、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全部(除MOVMAL网络平台以外的VO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服务等方式)。以上期限均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后计五年。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

2008年11月27日,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叶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授权性质: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网络直播、下载、IPTV、NVOD、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无线网络传播等)及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但不包括MOVMAL网络平台,授权期限:五年,自该电影在电影院全国公映(即2008年12月12日)后的第一天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