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245号 (2)
2009年11月27日,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该公司委托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电影《叶问》全部(包括但不限于《决议》所列)版权的发行权限及转授权限,授权期限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计30年,转授权限包括电影《叶问》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包括但不限于VOD点播、在线播影、下载服务等方式)等。
2010年5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6月1日,公证处公证员董亚川、工作人员莫某香与龚某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山E栋一层的“宇X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某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录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设置。2、(1)首先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在线电影”,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叶问》,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的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查找、播放影片《奋斗》、《武术之少年行》、《仙剑奇侠传三》,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对应word文档中。3、上述操作完成后,共形成四个word文档,由龚某宁将全部wo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保存完毕后,龚某宁拔出上网卡并将U盘及上网卡交公证员收存。取证完毕并走出该网吧后,龚某宁对该网吧拍得照片二张。取证活动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拷贝至公证员电脑中,并将其刻录制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公证,并于2010年8月12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872号《公证书》。
本院在庭审中开封(2010)深证字第112872号《公证书》所附证物袋,内有光盘一张,当庭播放证物袋里面的光盘,光盘中记录的《叶问》画面截屏与原告所主张的电影《叶问》对应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系于2005年12月1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集成安装及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2010)深证字第112872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电影《叶问》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根据(2010)深证字第112872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告开设的网吧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局域网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了涉案影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上述播放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涉案影片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电影《叶问》的知名度、制作成本、上映时间和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宇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对电影《叶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宇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宇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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