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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72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X新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斌。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X新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庞某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时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媒体公司诉称: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由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制作,许可证号:乙第12351号。2009年4月29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沪)剧审字[2009]第010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允许该片在全国范围内公映。该片的发行事宜均由唐人公司全权处理。2009年6月15日,唐人公司将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视公司)。2010年2月1日,经网视公司授权,原告取得该片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所经营的“华X新时代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5月27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1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515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赔偿金和合理费用共计10 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新时代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29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沪)剧审字[2009]第010号),该证记载:“剧目名称:《仙剑奇侠传三》,长度:38集/制作机构: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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