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72号 (2)

经庭审质证,打开光盘中的新建word文档,第一页电脑桌面左上角显示“在线电影”图标;第二页网址为:192.168.8.254,标题栏显示“首页高清影视频道”字样;第六、七页显示《仙剑奇侠传三》更新时间2010年4月16日,影片人气419;第八页显示“(沪)剧审字[2009]第010”字样;第九页至第五十一页为播放《仙剑奇侠传三》电视剧的截图。

另查,新时代公司于2005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行委托书》、《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及其公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新时代公司开设的华X新时代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涉案影视作品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知名度、播放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华X新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网吧内提供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播放服务;

二、被告深圳市华X新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X新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建  涛

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山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晓 华(兼)

书 记 员 张  雪  娜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