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璐、张某娇,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彦X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梅。
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庞某璐、张某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视剧《奋斗》由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制作,许可证号:甲第147号。2007年3月21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该片颁发了“(京)剧审字[2007]第00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允许该片在全国范围公映。
2007年6月29日,经权利人授权,原告取得该片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止2010年6月21日。
被告所经营的“动X网域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5月21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1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502号《公证书》。
现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由久远,当时的电脑已全部更换,无法查找到相关的资料,不清楚是否有侵权,公证内容无法体现是被告的网吧有侵权行为。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奋斗》由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源公司)制作,许可证号:甲第147号。2007年3月21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该片颁发了“(京)剧审字[2007]第00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允许该片在全国范围公映。
2007年6月29日,经鑫宝源公司授权,原告取得该片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转授权及打击网络盗版的权利),权利期限自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
2010年5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在被告经营的“动X网域网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上网,发行该网吧的局域网内可播放《叶问》、《奋斗》、《武术之少年行》、《爱情呼叫转移2》。上述过程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已予以公证。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1600元,也为本系列案支付了律师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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