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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987号 (2)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书证、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朱某龙和凯帝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关于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工资的争议。朱某龙和凯帝X公司在仲裁时均确认在此期间工资为1757.8元,且根据凯帝X公司提交的朱某龙确认的考勤表,朱某龙9月份出勤17天,1757.8元的工资金额也较为合理,故本院予以确认,即凯帝X公司应支付朱某龙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工资1757.8元。

关于支付2004年3月3日至2011年9月26日被克扣加班工资的争议。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就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故凯帝X公司应对朱某龙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的工资支付及考勤记录承担举证责任。凯帝X公司仅提交了朱某龙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的考勤表,而提交的工资表没有朱某龙的签名确认,朱某龙亦不予认可。朱某龙对考勤表中的上下班时间予以确认,并确认其白班上10.5小时,晚班上11.5小时,经本院对考勤表进行核算,考勤明细表中上下班记录也显示朱某龙晚班上11.5小时,但统计的加班时数却为10.5小时,故凯帝X公司应补足该部分的加班工资。经核算,朱某龙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平时实际加班时数比考勤表中统计的平时加班时数多71小时,周、六日休息日实际加班时数比统计的加班时数多10小时;2011年4月份平时实际加班时数比考勤表中统计的平时加班时数多8小时,周、六日休息日实际加班时数比统计的加班时数多2小时;2011年5月至2011年8月平时实际加班时数比考勤表中统计的平时加班时数多39小时,周、六日休息日实际加班时数比统计的加班时数多7小时。另,根据凯帝X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朱某龙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的正班时薪为7.4元/小时,低于深圳市同期法定最低标准时薪,故本院以深圳市同期法定最低标准时薪作为计算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加班工资的基数,经核算,凯帝X公司应支付朱某龙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加班工资1558.92元[(6.32×71+7.59×8+8.8×39)×150%+(6.32×10+7.59×2+8.8×7)×200%]。因凯帝X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朱某龙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的出勤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参照朱某龙在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加班情况,酌定凯帝X公司应补足朱某龙在此期间平时加班84小时(118÷14×10)及周六、日休息日加班14(19÷14×10)小时的加班工资796.18元(5.17×84×150%+5.17×14×200%),至于2009年9月之前的加班工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朱某龙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的出勤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朱某龙主张在此期间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凯帝X公司应另行支付朱某龙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2355.1元(1558.92+796.18)。

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凯帝X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朱某龙加班工资的事实,故朱某龙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朱某龙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曾向凯帝X公司提出支付加班工资而遭到拒绝,故朱某龙被迫辞职的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故经济补偿金的计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经核算,朱某龙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3728元,即凯帝X公司应支付朱某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912元(3728×4)。

关于支付2004年3月3日至2011年9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凯帝X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朱某龙休年休假或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凯帝X公司应依法支付朱某龙2009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66.2元[(900+615)÷21.75×5+(1100+615)÷21.75×5+(1100+615)÷21.75×269/365×5)×200%]。至于2009年以前的年休假工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朱某龙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未享受年休假待遇,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朱某龙主张在此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办养老保险的争议,因凯帝X公司未就该仲裁裁决结果起诉,应视为凯帝X公司已认可该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即凯帝X公司应为朱某龙补缴2009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6日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至于补办2009年9月26日以前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争议,朱某龙可另行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救济,本院在此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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