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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1045号 (2)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社保卡、社保清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速递详情单、银行信息单、结婚证、病历、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被告提交的员工登记表、浦发银行工资核对单等证据、仲裁裁决书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关于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2011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未在原告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2008年4月17日至2009年3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是,原告主张在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而从2009年3月17日起,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遭到拒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的争议。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被告提交了薪资管理制度证明原告的工资结构为月薪3900元+加班费718元,但被告主张的工资金额明显低于双方确认的浦发银行工资核对单中每月实发工资金额,原告对薪资管理制度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被告提交了出勤明细表,该明细表没有原告的签名,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作为电脑工程师,其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亦属合理,故本院采信其主张,确认原告为月薪制员工,月薪8000元/月。根据双方确认的浦发银行工资核对单,被告已支付原告在此期间工资共计135958.31元,扣除该部分已支付的工资,被告应另支付原告在此期间的工资差额56041.69元(8000×24-135958.31)。被告无故拖欠工资,应另支付所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4010.4元。至于2008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的争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在此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请求支付在此期间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拖欠周末加班费的争议。原、被告均确认原告每周六上午固定加班4小时。原告作为月薪制员工,其月薪8000元中已包含了加班费。经本院核算,原告的时薪未低于同期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确认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在此期间的加班工资。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争议。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原告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及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给予原告2009年至2011年享受年年休假待遇或已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因年休假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故剔除加班工资后原告的月工资为5800元(8000÷30×21.75);被告应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176.5元[(5800÷21.75×5×2+5800÷21.75×298/365×5)×200%]。原告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未休13天婚假工资的争议。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告可依法享受婚假13天。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给予原告享受婚假待遇,故应就此支付原告未休婚假工资3466.7元(8000÷30×13)。原告请求支付未休婚假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交社保的争议,该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但仲裁裁决被告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比例补足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未就该项仲裁裁决结果起诉,应视为被告已认可该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补办2009年9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本院在此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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