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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25号

原告邓某欢。

委托代理人熊某军,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敬,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神X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负责人柴某。

被告二柴某。

被告三深圳市神X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能,广东融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平,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深圳市神X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神X雅香莱美容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总经理。

被告五深圳市神X雅香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总经理。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洋,广东融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能,广东融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五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均系王惠、柴某两个自然人出资开办的美容连锁机构,互属关联企业。被告自成立之初,即向社会公开宣称其是集中医药保健产品、系列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职业培训、大型医学保健会所、顾问咨询、终端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美容连锁机构,是国内少有的全方位综合型投资管理公司。不仅如此,被告更宣称其汇集了众多中医药国家级元老,拥有坚实的技术力量,优秀的管理团队,严谨的工作态度,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深厚的行业经验,并已于2002年创立民族品牌“雅香莱”系列化妆品,创立中医SPA完整体系的开发和运用,已得到市场广泛的欢迎与认同。2010年,原告在被告的锦绣江南会所交纳预付款10,000元办理“雅香莱储蓄卡”一张,接受被告的美容养生服务。2012年4月25日,原告又在被告健康顾问的强烈推荐下,向被告交纳预付款35,000元办理“雅香莱VIP皇族卡”一张(卡号Z00143)。截至于2012年4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尚有余额35,000元未消费。2012年5月初,原告前往被告处要求其依约提供美容养生服务时,发现被告人去楼空,已无人向原告提供美容养生服务。原告通过新闻媒体得知:被告财务状况恶化,其名下各门店以及相关连锁机构均已停业。因此,被告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服务合同。综上所述,被告诱导原告采用先付款、后消费的模式接受其美容养生服务,但却在收取原告预付款后无法为原告提供相应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消费款余额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3、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消费款余额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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