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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05号 (2)

一、被告兰溪市精X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亚x兴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4,310元;

二、被告周某对被告兰溪市精X塑料厂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亚x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由被告兰溪市精X塑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邹  哲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丹玲(兼)

书 记 员 李  燕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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