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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68号 (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东X霖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 海 涛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

书 记 员 温 燕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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