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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58号 (2)

本院认为,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原告同时拥有两个身份号码,违反了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原告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纠正。原告已以身份号码4403061975100400XX在深圳市购房,原告再购房已不符合首套住房的信贷政策规定。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发布后,原告却故意使用身份号码6124011969041603XX申请参加社保,后又以该身份号码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手续、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申请补办社保等事项,实现其按首套住房申请房屋贷款的目的,原告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居民身份证的管理规定,同时违反了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而进行的调控政策。原告虽辩称身份号码为6124011969041603XX的身份证系公安机关签发的真实证件,原告有两个身份号码系办理户口迁移时公安机关出错所致,但原告却仍故意利用两个身份号码购房,将非首套住房按首套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批,原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依据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5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胜 元

人民陪审员 利 庆 君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婷 霞

书 记 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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