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58号
原告黄某花,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刚、彭某清,广东卓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被告倪某君,女。
原告黄某花诉被告刘某、倪某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蕾仰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利庆君、杨江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某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倪某君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18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约定:二被告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阳光海湾花园2栋A座2X房产(房产证号码宝07-099XX)的所有权归被告刘某所有,原告倪某君应于2012年1月5日协助刘某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相关的契税及其他过户所涉费用均由刘某承担等权利义务。2012年1月6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2012)深福证第1218号《公证书》,倪某君根据该公证书公证委托刘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2年3月1日,原告与倪某君的公证委托人即刘某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拟转让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阳光海湾花园2栋A座2X房,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交易定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整,本合同签订时,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8万元整,买方在卖方办出房产证并办理完毕全权公证委托手续之日起两日内向卖方支付第二笔定金人民币17万元整;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等权利义务。同日,原告与倪某君的公证委托人即刘某签订了《备注条款》,该《备注条款》约定:在签署本合同后,卖方立即去办理一手房产证,最迟不能超过2012年3月15日。在办出房产证三个工作日之内卖方必须办理全权公证委托给居间人指定担保公司及客服人员,用以办理赎楼、过户等相关手续,该公证卖方不可单方撤销,否则视为卖方违约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85000元,但二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办理全权公证委托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催告,未果,诉请判令:l、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7万元;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刘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倪某君未到庭,书面答辩称,承认原告起诉状中所述内容与事实基本一致,但将其与刘某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公平的。因刘某身染毒瘾,其与刘某已于2012年1月4日协议离婚,但刘某经常在外以其名义行骗。原告在缴纳款项时没有与其沟通,致使受骗,原告也负有审查不仔细的责任,不应将责任推至其身上。请求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将其与刘某区分开来,保护其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倪某君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月4日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阳光海湾花园2栋A座2X的房产(房产证号码宝07-099X)所有权归刘某所有,倪某君应于2012年1月5日协助刘某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本院据二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了(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1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2012年1月6日,倪某君出具委托书,委托刘某为其代理人,权限包括凭房产证依法全权转让涉案房产并办理有关手续,代为签署转让合同并收取或指定帐户收取涉案房产的售楼款等,委托期限从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6月5日止。该委托书经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公证。
2012年3月1日,原告黄某花(买方)与被告倪某君(卖方)的代理人即被告刘某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约定:倪某君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阳光海湾花园2栋A座2X房的房产以人民币15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交易定金为人民币2500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人民币80000元,于倪某君办出房产证并办理完毕全权公证委托手续之日起两日内支付第二笔定金人民币170000元;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1250000元;倪某君须于签订该合同之日起90日内与担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给担保公司或第三方指定的人员办理委托赎楼公证手续;如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
同日,原告向刘某支付了第一笔定金人民币80000元,另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给刘某办理过户手续,亦视作定金。刘某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定金收据。原告与刘某签订了《备注条款》,载明“签订本合同时房产证产权人为倪某君,与委托代理人刘某系离异关系,该房产是通过法院裁决所有权归刘某所有……买方对上述情况已知情”,并约定卖方立即去办理一手房产证,最迟不能超过2012年3月15日,在办出房产证三个工作之内卖方必须办理全权公证委托给居间人指定担保公司及客服人员,用以办理赎楼、过户等相关手续。该公证卖方不可单方撤销,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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