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90号 (2)
二、被告谢某旺于抵押登记注销后三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杰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仔路宝X雅苑A-X房产过户至原告陈某杰名下;
三、被告谢某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某杰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6,500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人民币481元及保全费人民币3,620元,均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光 耀
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婷 霞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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