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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71号

原告陈某平,男。

被告深圳市流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平与被告深圳市流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蕾仰独任审理,于201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17日到被告承包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禧园小区做装饰工程,被告向原告收取了10,000元的工程质保金,2010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做了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装饰款人民币10,977元,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0,977元。一年多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装饰款人民币10,977元;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0,000元;3、被告支付上述拖欠款项利息人民币2,580元(该利息从2010年9月30日计算至2012年9月29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表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被告深圳市流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平出具《流X装饰工程欠条》一张,载明09年流X装饰欠陈某平工程款共10,977元,09年5月17日收到陈某平工程质保金10,000元整,欠款总额共20,977元整。

另查,2009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流X装饰工程欠条》、《收款收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流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平出具的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及时向原告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并退还工程质保金共计人民币20,97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支付上述款项,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流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某平支付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977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4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乐瑜

书 记 员 江伟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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