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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57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盘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买毒人员文某某致电“南仔”购买100元的K粉,约定在松岗街道东风新村村口交易。随后“南仔”致电被告人盘某让其送100元的K粉给买家。当天22时许,被告人盘某携带K粉4.25克前往约定地点与文某某交易时,公安机关当场将盘某抓获,缴获毒品4.25克(经鉴定,含有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毒资一百元、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奚 少 君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敏 慧

书 记 员 张里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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