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73号
原告覃某录,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红,广东X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
负责人陈某琴。
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X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覃某录与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品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红、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8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从事普工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8月12日被告停工待产,一直未复工,至今也未支付原告停工后的工资。在原告申请的深宝劳人仲松岗庭(案)字(2011)130号仲裁判决书的案件中,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交了两份证据:“合作协议”、“厂房租赁合同”,而这两份证据却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与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2、案中诉说登报遗失的财务章根本没有遗失,而是由深圳市X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见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五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由被上诉人持有和负责;3、合作厂即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行政、人事任免权均由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的股东刘某河负责;4、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的生产经营地址与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同,且该地点属于被告二租用(见厂房租赁合同);5、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因拖欠2011年7、8月工资是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在松岗劳动监察的监督下发放的。2011年8月27日,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的港资公司老板黎某正亲自带人从香港过来发放的(2011年7、8月份工资条是在松岗劳动监察调取的)。因此,依法提出以下请求事项:1、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的停工工资3,9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9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4月8日至10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294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驳回,已经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的诉求是不成立的,其请求是不合理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于2011年3月8日入职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单位,任职普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在2012年8月12日停工待产,一直未复工,至今也未支付原告停工期间工资。原告在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2,500元;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还主张其与另一工伤案件的原告覃某秀是同事关系。原告举证了以下证据:1、2011年7月至8月工资表复印件,该工资表加盖了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财务专用章,抬头为深圳X盛模具制品厂,显示包含覃某录、覃某秀等31名员工的工资情况;原告主张该工资表来源于港资经营者,由松岗劳动监察组在办理覃某秀工伤案件时调取获得;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深中法行终字第19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因不认可覃某秀是其员工,对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不服引发的行政诉讼,但该判决维持了社保局对覃某秀的工伤认定,还认定了原告覃某录等人证言证词证明覃某秀系其同事,覃某秀与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和深圳市X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判决书还对2011年7月至8月工资表进行了认定。
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单位的员工。并举证了社保清单,证明原告是深圳市X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
另查:原告曾于2011年8月26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1年11月16日,仲裁委作出深宝劳人仲松岗庭(案)字[2011]13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
再查,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系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开办的来料加工企业,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是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的外方单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工资表、社保清单、行政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对覃某秀工伤案件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覃某秀是同事关系,原告举证的工资表虽是复印件,但上面盖有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且该工资表已经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认定,被告虽然举证了社保清单,证明原告是深圳市X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在覃某秀工伤案件中也存在同样情形,行政判决书认定覃某秀与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和深圳市X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原告与覃某秀是同事关系,故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和深圳市X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是双重劳动关系。综合以上证据分析,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