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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73号 (2)

关于原告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曾于2011年8月26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未支持原告的请求,原告亦未提起诉讼,现原告又提出相同事项的请求,属于重复请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的停工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在2012年8月12日停工待产,一直未复工,也未支付原告停工期间工资,被告没有对停工的原因进行举证,故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停工期应从2011年8月12日停工起算,日历工作天数为1个月又5天。被告应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原告停工期间的工资,经核算应为1,298.76元[(1,320+1,320/21.75×5)×80%]。原告请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是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被告合X精密金属模具制品(香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X盛精密金属模具制品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11年8月12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的停工工资1,298.7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品  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

书记员 陈  思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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