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74号 (2)

对于原告请求2011年8月12日和2011年8月23日2天法定工资138元,被告服裁未诉,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

1、2011年度年休假工资1,163.22元;

2、2012年8月12日和8月23日法定工资13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广东省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品  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

书记员 陈  思  思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