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96号
原告江某清,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锋,广东诚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显,男。
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某,广东恒X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某明,广东恒X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
一、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
2011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第F09X37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中载明2011年12月16日15时,民治街道民旺路民福路口,翟某显驾驶粤BM0X61号车因转弯未让直行车头与由江某清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江某清受伤。此事故由翟某显承担主要责任,江某清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有关事实
事故发生后江某清进入深圳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X人民医院出具江某清出院证明书,载明入院日期为2011年12月16日,出院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住院计14天,住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中载明休息6月,加强营养。备考中载明陪伴一人。2012年5月3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2】临鉴字第60X49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中载明被鉴定人江某清的伤残等级为玖级。被鉴定人江某清的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0000元。并做营养期、护理期鉴定。事故发生后江某清为医治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至2012年2月2日起诉之日止共支付医疗费51493.62元,翟某显向江某清支付现金5000元,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江某清支付医疗费10000元。
三、原告有关情况
江某清为农业人口。江某清要求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于庭审中提交加盖“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X支行业务公章”的户名为“江某清”的活期对账单以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依据活期对账单,江某清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即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一直存在工资收入,12个月工资收入共计27790.24元,月平均工资为27790.24÷12=2315.85元。
四、被告有关情况
粤BM0X61号车在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
五、其他情况
江某清称2011年12月10日深圳市第X人民医院出具江某清出院证明书中备考中载明“陪伴一人”为住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中载明的“休息6月”陪护一人。鉴于出院证明书文字上有歧义,本院要求江某清于庭审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出院后6个月需陪护一人的有效证据。2011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X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一份,载明患者江某清现术后出院,患肢禁止负重,建议出院后陪护一人6个月。
六、原告诉讼请求
江某清于2012年2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翟某显向江某清支付医疗费46493元、护理费11700元、误工费117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50元、残疾赔偿金129000元等合计239443元;并由翟某显、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七、本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第F09X37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翟某显承担主要责任,江某清承担次要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江某清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为:1、江某清仅要求支付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至2012年2月2日起诉之日止的医疗费。至2012年2月2日起诉之日止的医疗费为51493.62+10000=61493.62元。2、护理费为50×(14+30×6)=50×194=9700元。3、误工费按照江某清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即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月平均工资2315.85元从事故发生的2011年12月16日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2012年5月29日共166天为2315.85÷30×166=77.20×166=12815.20元,江某清仅要求赔偿11700元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酌定为800元。5、营养费酌定为15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50×14=700元。7、江某清虽为农业人口,但于庭审中提交加盖“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X支行业务公章”的户名为“江某清”的活期对账单一份,载明江某清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即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一直存在工资收入,足以证实江某清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残疾赔偿金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32380.86×20×20%=129523.44元。江某清仅要求赔偿12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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