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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67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67号



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斌,外号罐头,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蔡某鹏,外号阿豪,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述二人均因为本案于2012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斌、蔡某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鹏于2012年4月份开始向“阿坤”(另案处理)购得毒品“冰毒”后转卖盈利。2012年10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蔡某鹏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万顺一路卖给被告人林某斌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17.11克, 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离开时在该楼六楼的走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一黄色挎包里缴获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一小包(净重9.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机关又在该楼602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斌及吸毒人员王某,并在该房内缴获以下毒品:1、在该房间桌面一眼镜盒内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十二小包(净重为9.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在该房茶台上缴获淡黄色晶体状毒品一合(净重为11.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在该房茶台上缴获的黑色粉末状毒品一包(净重为250.11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4、在该房电视柜上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两小包(净重为0.99克, 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在该房电视柜台上缴获黄色晶体状毒品一小包(净重为0.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在该房的冰箱一玻璃器内提取的褐色液体状毒品一小瓶(容量为70毫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7、在该房的冰箱一玻璃器内提取的褐色液体状毒品一小瓶(容量为8 0 毫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8、在该房的冰箱一玻璃器内提取的黄色液体状毒品一小瓶(容量为5毫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9、在该房的冰箱内缴获粉色液体状毒品一小瓶(容量为3毫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0、在该房床头的柜子内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小包(净重0.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在该房床头的柜子内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小盒(净重为0.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2、在该房床头的柜子内缴获粉色粉末状毒品一小盒(净重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3、在该房床头的柜子内缴获褐色植物叶状毒品一小包(净重1.0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14、在该房床头的柜子内缴获黄色植物叶状毒品一小包(净重为0.29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15、在该房床头的柜子内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小包(净重1.5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16、在该房床头的柜子内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包(净重为22.81克,未检出常见毒品)。随后,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万顺一路抓获曾多次向被告人林某斌购买毒品“冰毒”的吸毒人员朱某峰、余某伟二人(已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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