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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74号(2)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家属报警后,于2012年8月17日13时许,在惠州市某某苑公寓811房将任、廖二人解救出来,当场抓获吴某、罗某杰、彭某磊、曾某龙,从吴某处起获银行卡等物。
3、被害人任某、廖某陈述,称2012年8月15日,他们在惠州市龙丰某某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有三个外号分别为“疯子”(即彭某磊)、“包子”(即曾某龙)、“小雨”(即罗某杰)的男子要带他们两人走,他们两人不同意,“疯子”、“包子”、“小雨”将他们两人强行带到惠州市桥西某某苑公寓1111房,进入房间后,见到外号叫“长毛”的男子(即吴某)。“长毛”他们一伙几个人便让他们两人交出手机,并以收他们两人做小弟为由将他们两人在某某苑公寓,10时20分许,又转移到811房,期间他们两人多次提出要离开,“长毛”等人都不准许他们离开,“长毛”等人有电棍和刀等东西,并用凳子堵住房门口,轮流对他们实施看守。“长毛”还用廖某的电话(装上任某的电话卡)打电话及发信息给任某的母亲,向其勒索钱财。廖某还称8月17日11点30分许,他趁“包子”上厕所时就跑出去,在前台看到前来寻找的警察,之后就被解救。
4、被害人任某母亲刘某珍陈述,称2012年8月16日11时许,她接到一个用她儿子任某的电话卡打来的电话,对方称她的儿子现在在他们那里,向她勒索赎金23000元,后来她又陆续接到号码为1871949XXXX打来的电话以及他儿子电话卡发来的勒索赎金的信息,她就报警,不久,警察就把他儿子解救出来了。
5、证人骆某琼证言,称2012年8月16日凌晨,她在惠州市桥西某某苑公寓上班,有一个持黄某强身份证的男子来开房,她就开了某某苑公寓1111房给他们。后来又改为开811房。8月17日13时许,有警察过来,把住在里面的6名男子带走了。
6、上诉人吴某供述及辩解
(1)在预审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称2012年8月15日,他持名为周行行的身份证(另一朋友给的)到农业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该卡一直放在他自己的包里。次日凌晨,彭某磊和罗某杰、曾某龙把在被害人任某、廖某强行带到惠州市桥西某某苑公寓1111房间玩,并辩称他没有打电话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赎金。
(2)在一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表示无异议。
7、另案被告人彭某磊、曾某龙、罗某杰供述,称2012年8月16日凌晨,吴某打电话叫彭某磊找一些不回家的学生给其做小弟,彭某磊便伙同曾某龙和罗某杰一起寻找,后将目标锁定在惠州市龙丰某某网吧上网的被害人任某、廖某。任、廖不同意,罗某杰三人便请吃夜宵,任、廖还是不愿意,彭某磊遂搂住任某的脖子,无奈之下,同日4时许,任某、廖某二人经商量后决定一起去以便相互照应,后跟着罗某杰三人到惠州市桥西某某苑公寓1111房见吴某,进入房间后,吴某等人便让任某、廖某交出手机给他,并以收任某、廖某做小弟为由将任、廖留在某某苑公寓。10时20分许,吴某怕警察查房叫曾某龙持姓名为黄某强的假身份证去前台换房,转移到了811房,期间任某、廖某多次提出要离开,吴某等人都不同意,并用凳子堵住房门口,轮流看守。罗某杰还称,8月17日早上吴某将罗某杰叫至厕所,在电话上打好一行字“你尽量拖住这两个小孩不要给他们走”给他看,
8、辨认笔录
(1)经过被害人任某、廖某分别对一组混合照片进行了辨认,均分别指认出上诉人吴某及另案被告人彭某磊同罗某杰、曾某龙参与了2012年8月16日绑架他们的行为。
(2)经过另案被告人彭某磊、罗某杰、曾某龙分别对一组混合照片进行了辨认,均分别指认出上诉人吴某、另案被告人彭某磊、罗某杰、曾某龙参与了2012年8月16日绑架被害人任某、廖某的行为。
(3)经过证人骆某琼对一组混合照片进行了辨认,指认出曾某龙就是持黄某强身份证来开811房的男子,彭某磊就是其中一个有进入811房的男子。
9、现场指认照片,经上诉人吴某及另案被告人彭某磊、曾某龙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分别对现场照片作了签供,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桥西某某苑公寓及811房。
10、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17日在房间内缴获了上诉人吴某持有的一张姓名为周行行的身份证、一张卡号为622848113504063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及办理该银行卡的相关书证。
11、相关书证,证实上诉人吴某于2012年8月15日用名为周行行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了一个卡号为622848113504063XXXX的银行卡。
12、勒索信息,手机通讯记录,证实被害人任某的电话卡曾被使用给被害人任某的母亲打电话及发信息,以被害人任某为人质,向被害人任某的母亲勒索赎金。
13、住宿收据,证实上诉人吴某将被害人绑架后关押在惠州市某某苑公寓811房。
14、户籍材料
(1)上诉人吴某的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吴某在案发时已经年满18周岁,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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