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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41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法,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法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19日23时许,李某保、严某顺、字某富、字某贵等人到被告人赵某法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东风村东亚厂后门附近出租屋某房找被告人赵某法,随后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赵某法持西瓜刀将被害人李某保、严某顺砍伤。随即,被告人赵某法打电话给公安机关报警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保伤势属轻伤、被害人严某顺伤势属轻微伤。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字某富、字某贵证言、被害人李某保、严某顺陈述、被告人赵某法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于本案双方互殴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赵某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法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赵某法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上诉人是正当防卫,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23时许,李某保、严某顺、字某富、字某贵等人到上诉人赵某法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东风村东亚厂后门附近出租屋某房找上诉人赵某法,随后双方互相殴打,上诉人赵某法持西瓜刀将被害人李某保、严某顺砍伤。随即,上诉人赵某法打电话给公安机关报警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保伤势属轻伤、被害人严某顺伤势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
2、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赵某法于2012年10月19日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带回派出所的经过。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东风村东亚厂后门附近出租屋某房。中心现场位于该房入门大厅空旷处,门口有大量血迹,门外楼梯处有残留滴落血迹。
4、(惠阳)公(司)鉴(活检)字(2012)439、4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保左额颞部、左髂部、左手心、左拇指、左环指掌指关节手心侧、左小指手心侧均见缝合创口,体表创口累计长28.9CM,边缘整齐,符合锐器(类刀具)砍切所致,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被害人严某顺左腰部之4.4CM缝合创口,边缘整齐,符合锐器(类刀具)砍切所致,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属轻微伤。
5、被害人李某保、严某顺陈述,证人字某富、字某贵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3时许,李某保携带一根伸缩棍,找了严某顺、字某福、字某贵共四人去到出租房601号房间里面(房间没开灯),李某保询问对方男子(赵某法)前天有没有欺负一名女老乡,该男子不承认,后来李某保上前推了一下,严某顺上去打了男子一拳,对方男子就扑倒在床上,其突然从床上拿出一把西瓜刀,二话不说就挥刀朝严的腰部砍去,严的腰部当场就流血了,后其又拿刀向李某保砍去,李某保就用左手去挡,手当场被砍伤流血,对方男子还拿刀乱挥乱砍,字某贵在屋内角落拿了一根方木棒,往其右手手臂打了一下。后双方停下来,对方男子打电话报警。李某保称因为案发前一天晚上赵某法得罪了其老乡,当晚他们去找赵某法是想教训他。
6、上诉人赵某法的供述及辨解,证实案发当日晚23时许,我正在出租房洗澡,有人叫开门,我打开房门看到是一个青年男子(我认得他是同一个工头带的工人),他叫一起去唱歌,我说明天还要上班不去了,他就打了一个电话(听不懂他说什么),一会儿就来了两名男子,后又打电话叫多一个男子,共四名男子持工具进我的出租房,其中一人(就是被我砍伤手掌的那个)拿一条伸缩型的铁棍,说今晚是来打你的,就用铁棍朝我打来,另外三人有人从我房里找来一根方木棒殴打,空手的两人用拳头打。他们四人将我打倒在床铺上,我很害怕随手从床铺上拿了一把西瓜刀(平时用来削水果),乱挥着反抗,拿铁棍的男子被我砍伤了手掌,另一空手的也被我砍到腰部,他们就到门外打电话叫人来,我就马上打电话报警。他们四人与我同一个工头带的,都在那栋出租房租房住,平时没有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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