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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26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荣,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2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荣犯窝藏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3月13日20时许,邓某、曹某梁和皮某义(三人均已起诉)在惠东县吉隆镇某鞋厂附近的山上持刀将被害人曾某林杀死,并将曾的尸体抛弃到现场附近的一条山沟里。当晚,曹某梁打电话将杀人之事告诉被告人徐某荣。被告人徐某荣听后即叫曹某梁、邓某和皮某义到吉隆镇某宾馆222房与其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徐某荣对曹某梁等三人说:“杀人是要枪毙的,你们赶紧走。”接着,被告人徐某荣拿了三千元给曹某梁等三人,并叫“阿文”等两人驾车载曹某梁等三人到平山车站乘车逃离惠东。2012年5月13日16时多,被告人徐某荣因其的一个朋友被公安民警带至惠东县吉隆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此徐某荣前往该所了解其朋友的情况。由于当时值班民警不清楚徐某荣涉嫌一宗窝藏案,徐某荣了解完情况后便离开了。当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荣再次到惠东县吉隆派出所了解自己的情况,公安人员得知情况后,马上将被告人徐某荣传唤至审讯室。经审查,被告人徐某荣如实交代了窝藏的犯罪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徐某荣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徐某荣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经查,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荣先是到公安机关了解其朋友的情况,因当时值班民警不清楚徐某荣涉嫌一宗窝藏案,徐某荣了解完其朋友的情况后便离开。后被告人徐某荣再次到公安机关了解自己的情况,公安人员得知情况后,马上将被告人徐某荣传唤至审讯室。经审查,被告人徐某荣如实交代了窝藏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徐某荣自动投案后,交代了窝藏他人的犯罪事实,庭审时也作了如实供述。因此,应认定被告人徐某荣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某荣还认为自己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徐某荣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了被检举人的犯罪事实并抓获了被检举人的情况后才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立功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徐某荣具有立功表现。但该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徐某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荣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窝藏他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荣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徐某荣认为其有自首和立功两种从轻处罚情节,原审法院轻罪重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对其轻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20时许,邓某、曹某梁和皮某义(三人均已起诉)在惠东县吉隆镇某鞋厂附近的山上持刀将被害人曾某林杀死,并将曾的尸体抛弃到现场附近的一条山沟里。当晚,曹某梁打电话将杀人之事告诉上诉人徐某荣。上诉人徐某荣听后即叫曹某梁、邓某和皮某义到吉隆镇某宾馆222房与其见面。见面后,上诉人徐某荣对曹某梁等三人说:“杀人是要枪毙的,你们赶紧走。”接着,上诉人徐某荣拿了三千元给曹某梁等三人,并叫“阿文”等两人驾车载曹某梁等三人到平山车站乘车逃离惠东。
2012年5月13日16时多,上诉人徐某荣因其的一个朋友被公安民警带至惠东县吉隆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此徐某荣前往该所了解其朋友的情况。由于当时值班民警不清楚徐某荣涉嫌一宗窝藏案,徐某荣了解完情况后便离开了。当日18时40分许,上诉人徐某荣再次到惠东县吉隆派出所了解自己的情况,公安人员得知情况后,马上将上诉人徐某荣传唤至审讯室。经审查,上诉人徐某荣如实交代了窝藏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
2、关于抓获上诉人徐某荣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5月13日16时多,上诉人徐某荣因其的一个朋友被公安民警带至惠东县吉隆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此徐某荣前往该所了解其朋友的情况。由于当时值班民警不清楚徐某荣涉嫌一宗窝藏案,徐某荣了解完情况后便离开了。当日18时40分许,上诉人徐某荣再次到惠东县吉隆派出所了解自己的情况,公安人员得知情况后,马上将上诉人徐某荣传唤至审讯室。经审查,上诉人徐某荣如实交代了窝藏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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