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清,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3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1年10月9日23时许,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博罗县福田镇中国银行附近的烧烤档,与安某华、被害人安某辉因琐事发生争执、推撞,然后该名男子纠集被告人黄某清和林某富(已判刑)、王某等二十多名男子(另案处理)持砍刀等工具来到现场,将被害人安某辉和前来劝架的孔某标砍伤(经法医鉴定,安某辉的伤势属重伤,七级伤残)。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二) 2011年9月开始,梁某、潘某亮(均已判刑)在博罗县福田镇广汕公路边合伙经营某发廊,雇请被告人黄某清和苏某克(另案处理)作为工作人员,容留周某秀、谢某燕、黄某等多人在该发廊内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卖淫女每次卖淫台费3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黄某清于2012年3月初开始在该发廊工作,负责打扫卫生、接送卖淫女等工作。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供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清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且属七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被告人黄某清无视国家法律,为多人提供卖淫场所和方便,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清在容留卖淫罪当中,只负责卖淫场所的打扫卫生、接送卖淫女,其所起的作用较小,是本案的从犯,故对其犯容留卖淫罪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黄某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诉人黄某清上诉提出:在故意伤害案中,我有参与,并到了现场,但我没有拿刀砍被害人。在容留卖淫案中,我只在发廊做了3天,在发廊负责看店,期间接了一个女孩回家。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给予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0月9日23时许,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博罗县福田镇中国银行附近的烧烤档,与安某华、被害人安某辉因琐事发生争执、推撞,然后该名男子纠集上诉人黄某清和林某富(已判刑)、王某等二十多名男子(另案处理)持砍刀等工具来到现场,将被害人安某辉和前来劝架的孔某标砍伤(经法医鉴定,安某辉的伤势属重伤,七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本案上诉人所涉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故意伤害现场在博罗县福田镇中国银行门口处;
3、辨认笔录,被害人安某辉陈述且经过辨认,指认上诉人黄某清就是2011年10月9日晚上在博罗县福田镇中国银行门前处持刀砍伤其手臂的那名贵州仔;
证人安某华证实且经过辨认,指认上诉人黄某清就是2011年10月9日晚上在博罗县福田镇中国银行门前处持一把约1米长的关公刀砍伤其儿子安某辉的那名贵州仔;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辉述称,2011年10月9日晚上23时许,在博罗县福田镇中国银行门前父亲安某华经营的烧烤档处被约二十名男子殴打致伤,其中一名约33岁,身高约180厘米,身材偏胖、短头发的男子(别人都叫他“小潘”),是在福田镇唐顺心厂对面开发廊的;另一名男子身高约160厘米,身材偏瘦,穿黑色短袖衬衫;除“小潘”外的男子都有拿刀,有的男子手拿关公刀,刀柄长约40厘米,刀身50厘米;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手拿的都是砍刀,长约70公分;其头部、后背、左手手臂、臀部被砍伤了,另外右手被人从肩膀处砍断了;2012年3月16日凌晨,我遇见拿刀砍我左手的男子,报警将其抓获;
5、证人证言,韦某杰、孔某标证实,被害人安某辉在博罗县福田镇中国银行门前烧烤档处被约二十名男子殴打致伤的事实;
6、同案人林某富的证言:2011年10月9日晚11时左右,我遇见“阿满”,“阿满”跟我说老乡被人打了,叫我过去帮忙打架,我答应“阿满”后,他拿了一把砍刀给我,后我们十几个人就手拿砍刀过去,当我们走到福星公寓门口时,见到“阿海”、“阿杰”及四个不认识的男子拿着砍刀在那里等我们,后我们就一起到烧烤档砍那老板。当时我只站在那里,没有冲过去。“阿海”等人砍了约2分钟,我们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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