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133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
负责人陈某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302919600509xxxx。
委托代理人罗某松、张某萍,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云),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博罗县龙华镇。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0620xxxx。
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29日17时,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云)驾驶粤LQGXXX号车行至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与由原告驾驶的粤LDU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第[2012]第NC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舒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从2012年5月29日至2012年6月9日在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7月12日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44天。发生医疗费38994元。其中被告陈某某支付15000元(含从交付交警押金20000元中直接支付医院2000元);被告惠州某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其他13994元由原告自己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舒某和儿媳汤某某护理。原告出院后,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原告从2010年12月1日至今,和其儿子等一家人在罗阳镇工业区向曹某租房居住生活;从2011年1月30日至今,在“博罗县龙溪镇某汽车修理厂”做工,月收入2000元。
粤LQGXXX号车在被告惠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原告承担自己损失的30%。被告惠州某保险公司系粤LQGXXX号车的保险人,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先予赔偿责任。本事故发生在2012年5月29日,原告要求诉赔的各项费用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计算如下:
1、医疗费13994元;
2、误工费2933.48元。2000元/月÷30天×44天。原告无证据证明持续误工致评残前一天。误工时间应按住院天数计算;
3、护理费4400元。50元/天×44天×2人。原告未提交护理人的工作收入证明,依医嘱和原告伤情,应按一般护理对待。
4、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50元/天×44天;
5、营养费800元,依医嘱,并根据原告伤情和住院时间,原告诉请2200元偏高,原审法院酌情支持800元;
6、住宿费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7、交通费800元,原告虽未提交有效的交通费票据,因本事故原告实际产生该费用支出,根据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原审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
8、检测费、拖车费150元,依票据;
9、残疾赔偿金53794.96元。原告虽系农业户籍,但证据证明符合城镇标准计算: 26897.48元/年×20年×10%标准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原告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偏高,原审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
11、鉴定费1500元,依票据。
以上各项合计85572.44元。对于原告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上述款项中的误工费2933.48元、护理费4400元、交通费800元、检测费、拖车费150元、残疾赔偿金5379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68578.44元。根据责任比例,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医疗15000元,应由原告承担4500元(15000元×30%),在上述款项中扣除,即64078.44元(68578.44元-4500元)。此款,由被告惠州某保险公司承保的粤LQGXXX号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直接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3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800元,合计16994元。因被告惠州某保险公司已在其承保的粤LQGXXX号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了原告10000元。因此,根据责任比例,应由被告陈某某负担11895.8元(16994元×70%)。此款,由被告惠州某保险公司承保的粤LQGXXX号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向原告承担先予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已支付的原告医疗费(含超额垫付的4500元),可另行向被告惠州某保险公司索赔。被告陈某某交付交警的押金余额,由其另行向交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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