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101号(3)
第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易某某支付赔偿款1365元(医疗费1365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易某某支付赔偿款1286.67元(护理费560元、误工费326.67元、交通费4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向原告易某某支付赔偿款775元(财产损失775元),共计人民币3426.67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4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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