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12号(2)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吴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实体准确,应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是赣CA76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韦某承担70%,被告刁某承担30%。因被告孙某、刁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其两人的关系,因此,被告孙某作为赣CA76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应对刁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某保险公司又是赣CA76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刁某应承担赔偿的款项先行赔付原告。
原告诉赔事故损失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其诉赔的款项应依法计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共用去医疗费(含门诊治疗费)80240.24元,其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了1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孙某(或刁某)支付了16000元,应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500元。3、营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结合原告伤情的需要,原审法院酌情支持营养费2000元。4、住院期间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住院50天,因医疗机构未证明原告需要超出一人护理,因此,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一人护理。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故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6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000元。5、残疾赔偿金:户籍管理机关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口,因此,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7.48元/年的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诉请382364.80元,未超出法定标准,应予以支持。6、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误工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日2012年4月13日计至定残前一日2012年8月15日,共计124天。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均属2011年4月前的工资收入,未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年是否有固定收入以及从事何种工作,因此,原告误工费可参照惠州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计算,即为950元/月÷21.75天/月(最低工资对应法定工作时间)×124天=5416.32元。7、伤残鉴定费:2000元,有伤残鉴定费发票为凭,原审法院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三级伤残,对其身体造成不可回复性的创伤,原告为此遭受极大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予赔偿。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被告的赔偿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审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9、定残后护理费:原告构成三级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原告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结合原告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原告请求定残后护理二十年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60元/天的标准计算,即60元/天×365天/年×20年×80%(大部分护理依赖比例)=350400元。10、交通费:原告处理本次事故客观上需要花费交通费。原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结合处理事故的实际需要,酌情支持2000元。11、住宿费:原告虽未提供住宿费发票,但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客观上需要花费住宿费。原告诉请住宿费1200元适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12、假肢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属于辅助器具配制机构,该机构出具的意见可以作为原告安装和更换假肢费用的依据。原告目前为51周岁,至75周岁,需要装配假肢共6次,假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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