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高刑终字第120号 (2)
  准许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孟 猛
审 判 员 罗 靖
审 判 员 左学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艳南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