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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商提字第23号(3)
    被上诉人陈×辩称:陈×收到车辆后,马某某现这辆车油管太细,油枪加油时会溢出来,导致油枪会跳停,只能一点一点的慢慢加油。后来出现难启动的情况,车辆起步20码就有异响以及其他问题也接踵而至。在一审阶段对车辆已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车辆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案件。陈×诉称,在2007年6月购置的沃尔沃牌CAF725A型(浙C×××××)小轿车后,不久开始发现油箱不能正常加油,并连续不断出现冷车难气动、方向跑偏、前避振等19个问题。东昌××辩称,陈×从购车至提起诉讼34个月内,共向保险公某报案的事故14起。由此可见,车辆出现这些问题,以及车辆频繁维修不能完全归责于某某公某,也不能以此19个问题推断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车。该院结合车辆鉴定书中对车辆存在问题分析和最终鉴定结论,可以确定涉案车辆自身所存在问题为车辆油箱油管太细、活性炭罐损耗不正常,以及天窗漏水。并排除了其他在4S店维修问题是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当时,陈×发现有关油箱油管太细、活性炭罐毛病,已在东昌××的4S店进行更换和维修,维修之后车辆再也没有出现同样问题,说明车辆箱油管太细、活性炭罐问题已得到解决。现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天窗漏水和漏水容易引起驾驶室左侧及座椅底板区域线束线路接触不良的质量问题是否致使车辆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需要解除合同退回车辆。该院就此评析如下:(一)涉案车辆天窗漏水问题是可以更换解决的。天窗漏水虽然不是陈×使用或维护不当造成的,而是车辆自身的问题,但是天窗漏水可以维修,即使维修有困难也可以将天窗予以更换,彻底解决天窗漏水问题。同时对漏水后容易引起驾驶室左侧及座椅底板区域的线束线路作一次维修保养,从而可以消除安某某患。(二)陈×自从2007年6月购车至2009年11月发现车辆天窗漏水问题并在4S店维修,直至2010年3月向法院提起提出要求退车已经超过二年多时间。《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因此,陈×在时隔二年后要求退车,也不符上述法律规定。(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某某《汽车报废标准》规定,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应当报废。陈×购置的牌照为浙C×××××小轿车至今已行驶123000公里,仅从涉案车辆行驶公里数看,陈×购车的部分目的已经实现。车辆虽然存在天窗漏水问题,经过维修或更换天窗后并不会影响车辆使用功能,陈×购车合同的目的仍可实现。因此,涉案车辆天窗漏水问题不足以阻碍购车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所述,陈×所购置车辆的确存在着油箱油管太细、活性炭罐损耗不正常,以及天窗漏水的质量问题。但有关油箱油管太细、活性炭罐损耗不正常的问题发现后已及时得到解决,而天窗漏水的问题可采取更换天窗方法予以解决。因此,原审法院以该车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陈×买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作出东昌××退还陈×购车款34万元,涉案车辆返还给东昌××的处理,显属不当,予以纠正。东昌××诉称涉案车辆不构成退货条件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是,对于涉案车辆自身存在天窗漏水问题,东昌××应当提供无偿更换天窗的方式给予解决。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某某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浙温商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0)温甲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二、温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无偿更换牌照为浙C×××××小轿车的天窗,并对车辆驾驶室左侧及座椅底板区域的线束线路作一次维修保养;三、驳回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42元,由东昌××负担1000元,陈×负担6242元,由东昌××负担鉴定费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42元,由东昌××负担1000元,陈×负担6242元。
    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商终字第143号二审民事判决,其再审理由:1.涉案车辆浙C×××××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致使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首先,涉案车辆油管和活性炭罐存在质量问题;其次,涉案车辆存在天窗漏水的质量问题。最后,涉案车辆不具备车辆通常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及产品说明书上所表明的质量状况,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2.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不存在除油管、活性炭罐、天窗之外的其他质量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天窗漏水问题是可以更换解决缺乏证据证明。即使天窗和受损线路及其他车辆设备质量问题可以解决,由于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选择退货。二审法院认定申请再审人时隔两年后要求退车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陈×购置车辆的部分目的已实现,缺乏证据。二审法院适用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关于轿车报废的50万公里数的规定已经失效,判决将使用涉案车辆等同于实现合同目的属逻辑错误。陈×申请再审的请求: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商终字第143号二审民事判决,改判维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0)温甲初字第155号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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