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海终字第3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海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辽宁省××中市区世纪街××号。
负责人:李甲。
委托代理人:赵××。
委托代理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化市××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照。
法定代表人:汪×。
委托代理人:陈××。
委托代理人:李乙。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奉化市××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权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质证。上诉人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参加了调查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锦兴海”轮为散货船,长96.9米,宽15.8米,深7.4米,2992总吨。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某(以下简称逸盛公某)系“锦兴海”轮上PTA货物所有人。“顶盛12”轮为散货船,长158米,宽24米,深13.2米,13794总吨。顶××公司系“顶盛12”轮所有人。2011年8月28日,“顶盛12”轮装载22298吨煤炭由秦皇岛开航,8月31日抵达嘉兴港陈山锚地抛锚。同日该轮船长接到码头调度通知拟靠三期码头。因在航行过程中操作不当,“顶盛12”轮球鼻艏碰撞靠泊在乍浦一期码头的“锦兴海”轮右舷第一货舱位置,致使“锦兴海”轮船艏左舷侧、舷梯、货舱舱壁、船艉碰撞码头。事故造成装载于“锦兴海”轮的逸盛公某所有的PTA共2403.5吨货物被海水浸泡受损,湿损导致损失7210500元。人××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赔付逸盛公某7210500元。经嘉兴海事局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顶盛12”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顶××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向原审法院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该院作出(2011)甬海法限字第2号民事裁定准许某某公司某某基金某请。顶××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在原审法院设立基金总额为11996186.03元及该款在基金设立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人××公司在公告债权登记期间就其已经支付涉案货物损失300万元某请债权登记,并支出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原审法院作出(2011)甬海法登字第3-2号民事裁定准予该申请。逸盛公某亦就其损失申请债权登记,原审法院作出(2011)甬海法登字第3-3号民事裁定准予该申请。人××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诉之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顶××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226140元及利息。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顶××公司所有的“顶盛12”轮在乍浦港碰撞“锦兴海”轮,“顶盛12”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装载于“锦兴海”轮的逸盛公某所有的PTA货物被海水浸泡受损,人××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有权在赔付范围内代位逸盛公某向顶××公司主张赔偿。人××公司支出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依法应由顶盛偿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是顶××公司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人××公司认为,顶××公司在船舶管理和航行决定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导致了涉案事故发生,故顶××公司不应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顶××公司辩称,其船舶适航,在涉案航次中不存在顶××公司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形,即使“顶盛12”轮船长在进港靠泊作业中存在过失,也属于驾船或管船过失,顶××公司不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原审法院认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顶盛12”轮船长未采取安全某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未配备大比例尺是间接原因、事故水某当日风大流急是客观原因,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引起损失是由于顶××公司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主张顶××公司不应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不予支持。
至于××××公司主张的费用14640元,系其自行查验货损情况所支出,属人××公司的经营费用,并非逸盛公某的损失,人××公司无代位求偿权,故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人××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数额明确,证据充分,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同时,顶××公司已经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人××公司货损金额属于限制性债权,应在基金中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3年1月21日判决:一、确认人××公司对顶××公司享有7210500元的债权,该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在顶××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二、驳回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390元,由人××公司负担135元,顶××公司负担62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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