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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38号(3)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繁鸿
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
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游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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