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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38号(3)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繁鸿
    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
    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游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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