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商终字第1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商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加工区××区××室。
法定代表人:蔡××。
委托代理人: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股××和××行。住所地:浙江省××××号。
负责人:姚×。
委托代理人:徐××、孙×。
原审被告:浙江××实业××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下城区××路××室。
法定代表人:吴××。
上诉人天津××××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与被上诉人上××股××和××行(以下简称浦发××),原审被告浙江××实业××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圆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前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国恒××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启其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楼颖、代理审判员颜晓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恒××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浦发××的委托代理人孙×、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圆融××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见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2011年5月6日,浦发××与圆融××签订编号为ZZ9522201100000008的《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付款人(承兑人)为国恒××,收款人为圆融××,出票日为2011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1年11月5日,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48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浦发××在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期间内向圆融××连续提供的一类或几类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及因提供信用证代付、承兑汇票等而形成的各类或有负债提供质押担保,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发生期间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为限,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某和债权所产生的费某等。上述合同还约定,质物载明的兑现日早于主债权到期日届至的,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兑现质物,兑现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者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以担保主债权,双方同意,在发生后种情形时,出质人同意双方无需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则有权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同日,圆融××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浦发××。二、2011年5月9日,浦发××与圆融××签订编号为95222011280173的《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约定由浦发××为圆融××开立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的国甲用证,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同日,浦发××按约开立了国甲用证。2011年5月10日,浦发××又与圆融××签订了基于上述国甲用证的编号为95222011280174的《国甲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议书》,约定国甲用证代付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代付期限为2011年5月11日至2012年5月10日,代付年利率为6.9%。同日,浦发××指令代付行将国甲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支付给该信用证受益人。三、2011年5月12日,浦发××与圆融××签订了编号为95222011280177的《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约定由浦发××为圆融××开立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的国甲用证,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同日,浦发××按约开立了编号为RLC952220110037的国甲用证。2011年5月13日,浦发××又与圆融××签订了基于上述国甲用证的编号为95222011280179的《国甲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议书》,约定国甲用证代付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代付期限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2年5月15日,代付年利率为6.9%。同日,浦发××指令代付行将国甲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支付给该信用证受益人。四、2011年11月5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浦发××向某某公某委托收款但被其拒付。
2012年4月25日,浦发××起诉请求:1.判令圆融××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48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年4月25日,至实际还款日的迟延支付利息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合计41253688.89元;2.判令浦发××有权向票据承兑人即国恒××行使追索权,要求国恒××履行票据承兑责任,立即兑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48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支付迟延兑付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年4月25日,至实际还款日的迟延兑付利息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合计41253688.89元;3.判令由圆融××、国恒××承担本案诉讼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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