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终字第6号(2)
2004-2005年期间,香山·白莲岙安置房各分部工程陆某某工。施某期间,由于拆迁“钉子户”影响及新港村住户要求住宅安全阻碍施某,11、10、12、16、17、18等部分幢号桩型由沉管灌注桩改为钻孔灌注桩,最后一幢房子开工日为2005年6月18日等问题,引发工期顺延。为此,2006年6月22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某镇政府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就涉案工程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商,该会议纪要载明了工期顺延的原因,同时明确整个香山、白莲岙安置房某设必须在2006年11月底前全部竣工,逾期(不含分配费)开发区不再支付过渡费,一切责任由具体实施单某某担。
2006年6月15日,香山·白莲岙安置房A区工程(Ⅰ号标段)竣工验收合格;2006年8月7日,B区工程(Ⅱ号标段)竣工验收合格;2007年1月13日,A区场外工程和B区场外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香山·白莲岙安置房A区工程和B区工程被绍兴市建筑业协会评为绍兴市区2006年建筑优良工程,同时B区综合楼被评为二〇0七年绍兴市兰花杯优质工程奖。
同时查某,2006年12月9日,东湖××司另行与王乙、张某某分别签订了两份绿化工程庚同,约定由王乙承包香山·白莲岙安置房小区A区绿化工程,张某某承包B区绿化工程,两份合同第七条均约定:工程款开票由浙江中实集团提供,浙江中实集团收取乙方(王乙、张某某)8%的管某某(含国家、地方税费及各种规费、总包单位施某配合管某某)。
2007年1月16日,中××公司向东湖××司递交涉案工程辛工结算资料,要求城××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结算,送审造价为187636374元。2007年4月18日,中××公司与东湖××司签订建设工程施某某同补充协议,约定:一、本补充协议为[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某某同(香山白莲岙1标段、2标段及公某)的补充协议,与[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GF-1999-0201]建设施某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的原则,结合香山白莲岙1标段、2标段及公某的施某实际情况。就施某面积,合同价款作出相应调整。A、合同施某建筑面积为113700平方米,与开发委共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为143122.6M2,并作为预算依据,三方确定的暂定工程价款为1.3亿元;现实际完成的暂估建筑面积为156671.795平方米(最终以审核确认为准),现工程承包人送审价款为18763.6374万元(不包括场外工程辛工验收后增加部分的所有窗门的纱窗、幼儿园围墙、塑胶操场的联系单等的工程,价款按审计报告为准);应补合同施某建筑面积差额暂估为13549.195平方米。B、考虑到发包方实际,在2007年4月25日前,先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余按合同应付至97%的工程癸算款的部分由承包方先垫付,以解决材料款、工资及工程款。但整个工程的审计决算过程中在承包方报送资料齐全并配合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在2007年10月16日前完成并支付给承包方剩余应付款项,发包方职责范围内的资料由发包方负责。否则发包方还应支付给承包方自工程辛工之日算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2007年6月4日,中××公司补充送审造价2264315元。2007年7月18日,绍兴市审计局对涉案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审计。审计期间,中××公司多次函告东湖××司,要求其抓紧工程癸算、尽快支付工程余款。审计中,香山白莲岙A区工程造价经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为90283251元,B区工程造价经绍兴大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为50544403元,综合楼、场外工程及附属工程造价经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为32452010元;中××公司对该三项工程造价均提出异议。2010年12月13日,绍兴市审计局依据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大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的三项工程造价,出具了绍市审投(2010)9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香山、白莲岙安置房工程项目(不含绿化工程午送审造价为204068000元,审定造价为173279664元。该审计报告还载明:经审计发现,该项目审计未经公开招标,11、10、12、16、17、18幢楼原为沉管灌注桩,后换为转孔灌注桩,导致误工。
中××公司对(2010)9号审计报告审定的工程造价存在异议,向城××公司提出异议,城××公司未予解决,双方产生争议,遂成讼。
经中××公司申请,该院委托浙江中汇工程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对绍市审投(2010)9号审计报告中遗漏的施某用柴汽油费用补差等10个项目和因工期延长增加的工程子进行了鉴定。2012年7月26日,中汇公司出具了中汇工咨[2012]0384号鉴定报告,结论为:绍市审投(2010)9号审计报告中遗漏的施某用柴汽油费用补差等10个项目和因工期延长增加的工程子合计32377351元,其中:1、施某用柴油、汽油费补差为507166元;2、“三通一平”塘渣差价为768260元;3、A区住宅斜屋面氯丁胶补差为41128元;4、施某用水电补差为1666075元;5、专业工程配套费为432218元;6、人工费补差为19073594元;7、代付土地面花补助费为25000元;8、业主消防培训抵押金为30000元;9、绿化工程管某某为0元;10、竣工图复印费为0元;11、工期延长增加费用为9833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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