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终字第6号(5)
关于工程申款的支乙式和时间问题,中××公司主张某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城××公司则主张某程款按月支付,该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某某同“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按绍市财基(1998)236号文件执行,绍市财基(1998)236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按月结算和按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本案中,城××公司提供安置房某设委托协议用以证明东湖××司向中××公司付款应以该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因该协议载明工程款根据形象进度支付,故应视为城××公司自认其是按照形象进度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且城××公司亦未提供工程款按月支付的依据,故认定涉案工程款是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根据绍市财基(1998)236号文件中《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工程,(建筑工程午备料款和工程款按以下额度进行结算:第一阶段:签订合同后,工程款按进度支付20%;第二阶段:工程卯时,工程款按进度支付至30%;第三阶段:基础完成或工程辰30%时,工程款按进度支付至45%;第四阶段:完成乙量达50%时,工程款按进度支付至60%;第五阶段:完成乙量达70%时,工程款按进度支付至80%;第六阶段:完成乙量达95%时,工程款按进度支付至95%,结合已认定的涉案工程戊造价205657015元和工程各阶段形象进度完成时间,认定城××公司应付工程申款分别为:2004年4月28日前付20%的工程款41131403元,2004年9月9日前付30%的工程款61697104.50元,2005年1月9日前付45%的工程款92545656.75元,2005年6月16日前付60%的工程款123394209元,2005年9月19日前付80%的工程款164525612元,2006年1月12日前付95%的工程款195374164.25元。同时,结合涉案建设工程施某某同中关于工程保某某的约定,城××公司应于2007年1月13日前付至97%的工程款199487304.55元,2009年1月13日前付至99.55%的工程款204731558.43元,2012年1月13日前付清全部工程余款。城××公司主张中××公司在上述各时间段未能完成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城××公司同时主张按照合同暂定价87292960元计算各阶段应付的工程申款,其不存在拖欠工程申款的事实,因双方在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和补充协议中均未约定按照合同暂定价计算工程申款,故城××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中××公司提出的要求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问题。1、中××公司要求城××公司支甲工之日之前逾期支付工程申款的利息损失,并要求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因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城××公司竣工之日之前确实拖欠支付工程申款,结合涉案工程款拖延数年给中××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实际,依据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对中××公司提出的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竣工之日前城××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2、中××公司同时要求城××公司支甲工之日以后逾期付款的利息,并要求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某某同补充协议约定:“整个工程的审计决算过程中在承包方报送资料齐全并配合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在2007年10月16日前完成并支付给承包方剩余应付款项,发包方职责范围内的资料由发包方负责。否则发包方还应支付给承包方自工程辛工之日算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利息作为违约金”,现中××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7年1月16日、2007年6月4日将竣工结算资料送交东湖××司,而城××公司确实未在2007年10月16日前完成乙的审计决算,故中××公司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竣工之日之后城××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涉案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结合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结论,对中××公司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城××公司主张因中××公司不断变更送审造价、审计资料不全且未配合审计等原因致使财政审计不能在2007年10月16日前完成,城××公司不应某担违约金或利息,该院认为,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07年10月16日前中××公司报送资料不齐全及其曾发函要求中××公司补齐竣工结算资料的事实,亦未能举证证明中××公司拒绝配合审计,故城××公司关于中××公司原因致使工程审计决算未能完成、其不存在违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公司主张城××公司逾期支付工程遗漏部分费用和延长工期增加费用的利息应再计算复息2957769.16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合以上分析,依据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城××公司应向中××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申款、尾款的利息(违约金)30242995.68元(该利息系暂算至2011年6月30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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