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知终字第32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知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宝墙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
    法定代表人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浦镇××号。
    法定代表人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
    上诉人绍兴××宝墙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壁××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知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绍兴市××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韩××于2007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新型宽幅墙布的贴合方某”的发明专利,于2008年8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07××××.5(以下简称韩××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6为“一种新型宽幅墙布的贴合方某,其特征在于由墙面处理、贴合面墙布步骤组成,其中所述的面墙布为宽幅墙布,所述的贴合面墙布步骤为裁取与要施某的墙面相同大小的面墙布,面墙布或处理后墙面的至少一面上预先均匀涂覆热熔性粘合剂,在加热和加压的条件下将面墙布和处理后墙面贴合。”2009年7月13日,韩××与新××路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某合同》,将上述专利以独占许某某式让与新××路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且上述许某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2011年3月29日,权某某就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费1200元。
    2011年8月,美壁××公司参加了上海世博展览馆举办的墙纸布艺博览展。同年8月17日,根据新××路公司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美壁××公司展台现状及粘贴墙纸布置展台的过程进行了拍照及摄像,并出具(2011)沪东证经字第8236、7951号公甲。根据公证保全的照片及光盘记载,美壁××公司在墙布贴合施某过程中采取了加热加压方某。
    原判另认定:陈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墙布的贴合方某”的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2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28××××.2(以下简称陈某某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墙布的贴合方某,其特征在于,按以下步骤进行:(1)墙面处理:采用水泥砂浆对墙面进行找平;(2)裁剪墙布:墙布根据施某的墙面大小进行裁剪;(3)涂覆热熔胶:在裁剪后的墙布背面均匀涂上热熔胶;(4)涂覆水性环保胶:该水性环保胶涂覆于找平后的墙面或涂覆于热熔胶上,该水性环保胶自然固化为1.5~2.5小时;(5)进行贴合:涂覆水性环保胶后,将墙布贴于墙面上,并加压使墙布和墙面贴合牢固。2012年2月15日,陈某某将其上述专利授权美壁××公司在有效期内使用。
    新××路公司认为,美壁××公司采取的贴合墙布的方某已落入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专利侵权,遂于2012年1月5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美壁××公司:1.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某以及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某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包括成某和半成某,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资料;2.赔偿新××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原审庭审中,新××路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美壁××公司停止使用韩××专利所记载的方某某行施某。
    美壁××公司辩称:韩××专利系有关施某工艺的方某专利,并非产品专利,而美壁××公司系墙布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及相应的产品均未侵害该专利,不存在新××路公司所主张应销毁专利产品的事由,且新××路公司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巨大损失,故请求原审法院驳回新××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美壁××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确认其贴合墙布的方某即为陈某某专利。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本案中,新××路公司被许某使用的韩××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3月1日,而美壁××公司被许某使用的陈某某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21日,故应将美壁××公司的被诉侵权方某与新××路公司主张的韩××专利进行比对,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