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325号(2)
韩××依法享有涉案专利权,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韩××将涉案专利独占许某给新××路公司使用,且韩××对于新××路公司单独提起诉讼并无异议,故新××路公司作为原审原告起诉,其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某某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某某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当且仅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上述应当审查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在判断美壁××公司的被诉墙布贴合方某是否落入新××路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美壁××公司实施的被诉墙布贴合方某是否包含与新××路公司主张的韩××专利权利要求6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经比对,新××路公司主张的韩××专利权利要求6包括以下四个必要技术步骤:1.墙面处理;2.裁取与施某的墙面相同大小的宽幅面墙布;3.面墙布或处理后墙面的至少一面上预先均匀涂覆热熔性粘合剂;4.在加热和加压的条件下将面墙布和处理后墙面贴合。美壁××公司将墙布与墙面贴合的工艺则包含了如下四个必要技术步骤,即:1.墙面找平处理;2.根据施某的墙面大小裁剪墙布;3.在裁剪后的墙布背面均匀涂上热熔胶;4.贴合后,对墙布进行加热、加压,再次对具有气泡和空鼓现象的部位进行贴合。虽美壁××公司使用的技术步骤中并未明确使用墙布的幅宽范围,但其技术步骤中明确根据墙面大小裁剪墙布,故可以确定其使用的为宽幅墙布。基于美壁××公司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对加热加压步骤的记载、该公某在展会现场施某中实施了加热加压行为,应当确认该公某在粘贴墙布中使用了加热加压步骤。因此,可以确认美壁××公司使用了与韩××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某。故美壁××公司的墙布贴合方某落入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美壁××公司辩称其墙布贴合方某可通过冷胶直接上墙,而新××路公司的专利方案并无冷胶上墙步骤,但即使美壁××公司的方某具有韩××专利所不具有的特征,亦不能成为美壁××公司方某不构成侵权的有效抗辩。美壁××公司未经新××路公司许某,在其贴合墙布的过程中使用了韩××专利方某,属于侵犯该方某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某某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某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某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某某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某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新××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美壁××公司因侵权获利的情况,虽然新××路公司提供了韩××与其之间的专利许某使用合同,但鉴于韩××系新××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且新××路公司也未提供其实际支付专利许某使用费的证据,故不能以该专利许某合同记载的许某使用费来确定赔偿数额,基于新××路公司亦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韩××专利权利类型、专利授权时间、专利许某使用费、美壁××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于2012年9月4日判决:一、美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韩××专利权的行为,即美壁××公司停止使用韩××专利所记载的方某;二、美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路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三、驳回新××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美壁××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新××路公司负担2416元,由美壁××公司负担3384元。
宣判后,美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其系墙布的生产企业,参展展示的是墙布本身,并未向公众展示墙布的贴合方某,将墙布贴合于展板并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二、其在展会贴合墙布的方某与韩××专利方某存在诸多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1.其将墙布贴合于展板无需“墙面找平”步骤;2.韩××专利方某中墙布的贴合有赖于加热加压条件,否则墙布无法贴合于墙面,而美壁××公司则通过水性环保胶将墙布粘贴于墙面,热熔胶的使用目的在于阻渗和提高墙布的可塑性,加热加压仅为了利用热熔胶平整墙布折皱、消除气泡和空鼓,使水性环保胶加速固化,被诉侵权方某缺乏韩××专利方某所限定的“在加热和加压条件下将面墙布和处理后墙面贴合”的步骤。三、新××路公司提供的视频录像等证据不能反映贴合墙布的完整过程,原审法院据此定案,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综上,美壁××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新××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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