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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325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美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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