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浙海终字第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海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神马岛。
    法定代表人:金××。
    委托代理人:卢××。
    委托代理人: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舟山××××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街道××峙。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晏××。
    上诉人宁波市××××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舟山××××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王×,被上诉人永盛××的委托代理人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永盛××为甲方,案外人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某(以下简称蓝某某司)为乙方签订3800DWT不锈钢化学品船(即“永盛化8”船)合同1份,约定永盛××委托蓝某某司建造3800DWT不锈钢化学品油船一艘,第3.1.2条约定:造船基价为3700万元,参照4000M3化工船……,第3.2条付款方法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付款850万元,船体定位第三分段上船台后,付款1000万元,交付时付清余额;第4.2条约定:开工时间为2010年3月25日,船舶建造周期为14个月,第11条约定:如提前交船,永盛××奖励蓝某某司2万元;如推迟交船,则罚款每天2万元,奖罚以1个月为限;第12条约定:由于某某公某第二期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其延迟期限对建造周期计算1%利息。
    2010年3月26日,中国船级社通知涉案船舶开工。同年5月10日,蓝某某司与恒××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转让协议,将涉案船舶的建造项目转让给恒××公司,并于2011年8月28日对该合同予以了公证。根据该协议约定,恒××公司原系蓝某某司的一车间,于2010年4月20日从公某分离成立。双方商定,涉案船舶原为一车间在建船舶,同意把该轮的船舶建造合同转让给恒××公司恒××公司,所有权某义务及法律责任同时转让。
    2011年6月10日,蓝某某司及恒××公司、永盛××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转让协议,约定:永盛××同意将其与蓝某某司签订的“永盛化8”船船舶建造合同转让给恒××公司,相关权某义务仍以原合同为准。同年8月16日,该三方再次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之前6月10日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转让协议仅为办理“永盛化8”船的证书所用,不作其他任何用途。恒××公司、永盛××均同意执行双方在2011年8月16日签订的结算协议、造船欠款归还协议书及2011年8月18日永盛××给恒××公司的承诺函中的各种条款。
    2011年8月16日,恒××公司与永盛××同时还签订了造船结算协议书、造船欠款归还协议书、关于“永盛化8”船甲方承担税金等有关事项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税金补充协议)三份协议。其中造船结算协议书约定:“永盛化8”船于2011年8月16日竣工,原船舶建造合同中,船舶造价基价为3700万元,经结算永盛××确认该船的实际造价为4500万元,恒××公司同意给予380万元的优惠,扣除船舶保修费20万元,双方认可船舶建造优惠价为4080万元。如永盛××不按建造欠款归还协议书规定期限支付建造船欠款,即无权享受优惠价格,应仍按4500万元支付。双方完成船舶交接、签订交接船协议书后,原船舶建造合同自动失效。其中造船欠款归还协议书约定:双方认可船舶建造优惠价格为4080万元,永盛××已预付建造款2600万元,尚欠建造款1480万元,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付清。如永盛××未在规定期限还清造船欠款,则应按4500万元支付,且欠款部分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并赔偿恒××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交通费等。如永盛××未按规定期限付款,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永盛××付清全部欠款后,恒××公司交船。如未付清全部欠款,则恒××公司有权扣押“永盛化8”船,并享有留置权。税金补充协议约定:永盛××要求恒××公司开票2800万元,永盛××承担60.6万元的地税部分税金,恒××公司同意在交船前收到建造款余款和税金款后,再开具900万元发票给永盛××。若此后恒××公司所在当地税务部门向甲公某征收“永盛化8”船的其它各种税金时,所发生的税款金额及法律责任由永盛××承担。
    2011年8月18日,永盛××职员曹某某向甲公某出具承诺书,确认2011年8月16日双方结算协议中的结算价格已扣除永盛××自购主机和深井泵款。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