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商提字第45号(2)
沈甲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认定事实的证据采信相互矛盾。一审法院根据(2011)绍越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围,系艾尔派甲以钱××的名义向上诉人所借,而将已经认定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共有权证》、《存款回单某》等一系列证据以“因并非公某书证,其证明力小于国家司法机关制作的刑事判决书的证明力,故沈甲提供的证据无法否定上述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钱××并非本案所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其与沈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未成立”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错误,且前后矛盾。1、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并不涉及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被告艾尔派甲。本案借贷主体均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刑事被告艾尔派甲是否以钱××名义涉及本案借款,上诉人并不知情。将本案所涉借款归入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畴,由上诉人承担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明显有失诚信、公允,同时也是公权力干涉私权利的表现,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根据合同法的相某某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本案上诉人提供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共有权证》、《存款回单某》等一系列证据,特别是《存款回单某》、《房地产抵押合同》用来证明上诉人已通过银行向被上诉人钱××履行了出借义务及两被上诉人钱××、谢××将共有财产办理了借款的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的双方均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房地产抵押合同均已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对于上述事实在判决书第5-6页中均予以认定,但在第7页中予以否定,对证据认证相互矛盾。3、退一步讲,即便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围。本案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2011)绍越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借款系刑事被告艾尔派甲以被上诉人钱××名义向上诉人借入的款项。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向数个社会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达到质变即构成犯罪前,单个民间借贷均应为合法有效,且为法律所保护,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而将被告人最后质变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风险转嫁于单个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明显不某某,有违诚实信用、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法律原则。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是要根据所涉嫌犯罪的性质、种类及与合同行为及相对性等合同关系来确定。据此,沈甲认为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殊构成及特点,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并不能当然推定本案《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而本案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是被上诉人钱××,至于钱××向上诉人所借款项借给刑事被告人,纯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属于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沈甲认为,刑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民商事法律。因为民商事合同行为属于典型的私法行为,调整民商事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具有不同于调整刑罚犯罪行为强制性规定的特征。刑法规范一般不直接调整私法行为,其中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对某类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本身并不规定私法行为的效力,故刑法规范中强制性规定往往不能直接援引作为确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的依据,对于民商事合同是否无效,应当按照合同法以及其他民法规范作出判断,尤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商事合同,更需要结合本案实际加以确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民商事合同的无效,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9)绍越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钱××、童××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或者证据的认证没有前后矛盾。首先,从上诉人提供的表面证据对事实进行了分析,但是刑事判决书的证明力更高。本案虽然从表面上看是被上诉人钱××作为借款人,但从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实际的借款人为艾尔派甲,钱××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并且由艾尔派甲实际在履行还款的义务,一审判决正是由此来认定实际的借款人为艾尔派乙。对法律适用问题,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民商法调整的范围,从一审判决来看,其适用的法律也是民商法,并未适用刑法。一审在证据的认定中认为刑事判决书的证明效力要强于其他的书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并不存在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钱××是向上诉人所借款项又转借给了刑事被告人,显然这一陈述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违背。一审判决根据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实际借款人为艾尔派甲符合客观事实。鉴于实际的借款人为艾尔派甲,因此一审判决进一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成立,作为主借款合同不成立,因此上诉人要求谢××承担担保责任也于法无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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